各县(市、区)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对《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部分修订,经11月7日局党组(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1日
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20〕11号)、《福建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闽政办〔2020〕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8〕32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福建省公路统计年报路线上的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养护管理。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维修保养,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养护工程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监督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应全面落实“路长制+乡村道专管员制度”。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主要履行“四好农村路”工作部署、问题处置以及督导、考核培训等工作,确保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按照每名乡村道专管员负责30公里乡村道的标准,做好乡村道路线的日常巡查、汛期抢险、灾毁理赔和督促等管理工作,并不得承包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和保养作业。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评”原则。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同步增加。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具体标准,并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费用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第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每年每公里不低于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企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禁止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相关定义和工作范围与《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一致,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要求,确保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日常养护工作实施细则,完善日常养护作业要求,并充分利用农村公路信息化平台(APP)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每季度对县、乡、村道养护质量进行督导考评,建立健全日常养护完成情况与报酬挂钩奖惩机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推动重要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推进常态化养护,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机械化养护队伍。
鼓励在乡村道公路管理中设置公益岗,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乡村道采用群众养护方式实施日常养护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养护承包合同范本,基于工效及“周扫、月清、季除”的总体要求,结合路线交通量、沿线生产生活情况,重点明确养护标准、养护频次、考核奖惩等内容,并加强对乡镇、村养护合同管理及指导。
第二十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管理的单位、专管员及个人应按相关合同及相关制度规定定期巡查路况,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及时按规定处理和报告。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一条 美丽乡村路(示范路)等日常养护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路面完好、路缘清晰、标识醒目、设施完善、排水通畅、路域洁美”六标准全面推行标准化养护。
(一)路面完好:路况保持良好,公路线形流畅、舒适,路(桥)面无沉陷、错台、坑槽、破碎板、拥包、车辙等重度病害;路面接缝填缝料饱满;桥头无跳车,路容整洁、行车平顺。
(二)路缘清晰:路基坚实稳定,边坡完整;路肩平整、边缘顺适,与路面接茬平顺。
(三)标识醒目:交通标志牌设置齐全、醒目、规范、无遮挡;标线明晰、齐全;桥梁限载标志、路长公示牌、养护公示牌、公里牌、百米桩等齐全,位置适当、醒目,安装牢固。
(四)设施完善:混凝土护栏诱导明显,桥梁标识清晰,隧道进口警示标识清晰,反光镜清洁、有效;受损的护栏、轮廓标、诱导标、警示柱、警示墩、警告、禁令等安防设施损毁及时修复。
(五)排水顺畅:边沟完好、线形顺直,无淤塞;桥面整洁,排水通畅,伸缩缝无损毁,帽石、栏杆、扶手完整美观,桥底无垃圾堆积。涵洞水流畅通,无淤塞、积水现象;路面、交叉口无积水。桥涵构造物按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各类技术档案齐全准确。
(六)路域洁美:路域自然生态,边沟外可视范围内无乱堆放,无非标标志及广告,无违法建筑和地面构筑物、无违法搭接道口和占用挖掘公路、无违法跨越和穿越公路的物体、路基路肩边坡无非法种植物,无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公路用地范围内无堆积物。参照《龙岩市公路绿化导则》设计原则,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绿化植物,绿化美化效果显著,公路可绿化用地得到合理绿色覆盖,绿化整齐美观。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乡村道应按省级规定频率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调查管养线路病害并建立病害库,并根据路况检测结果,结合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制定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养护工程计划应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列养总里程的5%。
第二十四条 年度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应于前一年度完成计划及前期工作,并在当年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报备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12月前完工验收上报市级核销。对年度无法实施的养护工程项目,各县(市、区)应及时调整计划并报备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确保年度养护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的应采用预防性养护工程。
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的应采用修复养护工程。
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的应采用专项养护工程,包括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养护工程一般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应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专业养护单位承担,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提供专业化养护服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必须实施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省政府关于投资工程包实施有关要求,鼓励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工程包管理,加快前期工作推进,提升养护管理成效。鼓励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且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采取材料招标、直接组织施工的方式开展。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障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由市交通局根据《龙岩市农村公路日常保养抽查考核标准(试行)》每半年组织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成效评估,年底形成各县(市、区)日常养护综合检查评定结果排名。
第三十三条 市级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中切出20%作为各县(市、区)的正向激励资金,对当年度日常养护综合检查评定结果前四名的县(市、区)按相应切块资金的40%、30%、15%、15%分别给予奖补。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申请足额拨付本级预算资金,确保市、县农村公路养护财政投入资金到位合计不低于“1572”标准(县道 15000 元/年公里、乡道7000 元/年公里、村道 2000 元/年公里),并应于当年9月底前拨付到位。
第三十五条 当年度无法核销的养护工程省补资金,市级将对核销省补资金比例低于90%的县(市、区)给予年度绩效扣分。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及以上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涉及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养护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原《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龙交建〔2022〕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