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管理,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11月7日局党组(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1日
龙岩市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管理,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21〕40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经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分配用于农村公路项目补助部分的资金,以下简称农路奖补资金。
第三条 农路奖补资金按照与省补助范围相匹配并参照省补助标准的原则安排。补助范围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危桥改造、安防工程等。
第四条 农路奖补资金要遵循“重点突出、解决难点、公开透明”使用原则,坚持统筹规划,规范使用,强化监督。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审计,突出绩效,不得挪为他用。
第五条 农路奖补资金项目实行申请、审批、审核的管理流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拼盘、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县(市、区)交通局审批,并申请列入年度计划。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技术性、安全性、必要性,概预算等进行审批,出具设计批复;同时形成辖区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含资金需求),报市交通局审核。市交通局根据农路奖补资金到位及上级下达绩效目标情况,结合全市农村公路项目情况,由局建管科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意见建议,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 农路奖补资金按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确保目标”原则,对列入市级计划的项目安排补助资金,即按农路奖补资金上限补助标准测算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总资金需求,根据上级资金到位比例分批次分解,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下达。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局应建立健全农路奖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强化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年度无法实施、超过补助上限或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整改要求的项目应及时报市交通局申请资金调整。
第八条 县(市、区)交通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使用“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的审核把关,对上报项目及有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县(市、区)交通局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后报县(市、区)交通局。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交通局负责做好项目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资金足额使用到位。同时,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资金的配套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督查,对未足额使用或挪作他用的,市交通局将对项目所在乡镇停止下一年度计划及资金申请受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交通局应配合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及具体项目建设要求,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实施绩效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对农路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同下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按原有渠道归还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要积极协调建立公共财政保障建设机制落实,实现公共财政投入的制度化、常态化,同时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机制,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和策划项目争取一般债券项目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