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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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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建中心、公路中心、交通执法支队: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了《龙岩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经11月7日局党组(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1日

   

   

   

  龙岩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为纳入省、市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纳入县级农村公路规划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质量为先、生态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监管,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组织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监督资金拨付及使用;组织建立市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编报年度计划,督促年度任务推进;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组织年度完工项目市级抽检监督。市公建中心、市交通执法支队和市交通质监站在市交通局领导下按相关职能开展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并出台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市、区)路长办公室协调建设资金筹集及用地、用林、环评等审批手续办理。

  (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负责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考核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解决乡村道建设相关问题。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质量监督费用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沿线受益单位、企业、个人捐助,策划一般债券项目及利用路边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含有大桥或隧道工程的新改建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及现有设施,降低工程造价,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检查和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执行“七公开”“阳光工程”制度,施工现场设立施工公告牌,将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招标、实施过程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监督。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路功能需求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

  县道原则上采用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交通需求不大或地形条件困难路线可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乡道原则上采用双车道四级(指四级公路6.5米宽路基、6米宽路面)及以上标准,交通需求不大或地形条件困难路线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且路面不低于4.5米)标准设计和实施;村道采用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采用单车道标准建设时,应按规范要求同步设置错车道。

  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的建设项目,其技术等级为三级公路及以上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2CM,设计抗折强度不低于4.5 Mpa。技术等级为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0CM;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时,不得小于18CM;设计抗折强度均不低于4.0 Mpa。重载交通载荷等级路段宜按交通情况提高路面设计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要求。

  按拼宽方式改造的,拼宽部分新铺设的路面面层可采用原有路面同厚度、同强度设计,但路面抗折强度必须不低于4.0Mpa、厚度不少于18cm。拼宽改造项目,路基尽可能采用单边加宽方式拓改。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安全设施、排水、防护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鼓励结合农业生产、旅游观光等需要,利用弃土场、有利地形等条件,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建设停车点、休息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傍山险路、悬崖临空、交叉路口、临水沿河路段、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防污染指示和警示设施。

    农村公路设计时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设计要尊重自然、宜保持民俗,尽量避让不良工程地质路段,满足等级公路指标和公路防灾能力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应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缩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  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坚持从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民生需要出发,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发展能力、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同时应综合考虑“路、站、运”一体化,要与城乡建设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有机衔接,连通成网。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紧密结合乡村振兴、旅游发展、产业发展,同时坚持党建引领,利用闽西红色文化,打造特色公路文化品牌,充分体现“四好农村路+”新发展理念。

  第十  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

  第十  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等,结合辖区农村公路发展情况,按照合理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上报市交通局审查,经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定后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绩效目标等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补助计划凡列入市农村公路计划的项目视同已立项。年度补助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或取消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交通局提交包括变更理由和依据的申请报告,报市交通局审批

  十九  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前期指导,确保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拟组织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十  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指导镇、村项目业主开展好路基新建、拓宽改造和田路分家、筹措资金等工作。对路基验收合格、自筹资金到位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补助计划。

  第四章  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二十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实行电子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可参照省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小型农村基础设施管理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简化招标程序;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符合《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有关工程采购管理的规定。

  二十  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县级质量监督体系,质量监督经费由本级保障。重要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确定为市、县联合监督。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  市交通质监站应按职责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季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市、区)交通局应建立完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制,落实机构和人员,每月份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全覆盖。

  二十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机制、项目代建制,探索建养一体化等建设模式。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由当地群众参与建设技术难度较低的分部工程和附属设施。鼓励施工单位在劳务用工中优先聘用当地群众。

  二十  重要农村公路及县道三级以上建设项目逐步推行标准化施工,实行“首件分析”制,推行构件集中预制、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制搅拌、三辊轴施工工艺和7日预取芯机制。

  二十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积极探索和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二十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监理单位或组织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

  二十八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二十九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自交工之日起计算,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为1-2年,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为2-3年。农村公路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担保或银行保函等其他保证形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三十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规范项目的内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内业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三十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县(市、区)交通局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每月如实报送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当月进度。

  第五章  工程验收及数据更新管理

  三十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交、竣工合并验收(以下称验收),也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交、竣工合并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县级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按规定形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将有关施工、监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登记予以惩戒。

  三十  县(市、区)交通局参与验收时,要对照设计批复文件加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排水设施、安全附属设施、错车道等实施情况检查。对未按批复设计实施的项目应加强督促整改。

  三十五  项目业主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管养责任主体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保存至下次改建止。

  三十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改造后,应及时开展养护登记和管养交接,并在当年度农村公路年报编制时及时更新信息,及时列入农村公路管养补助范畴。申请列入农村公路年报列养范围的(含地方自筹或群众自建的新改建项目),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章  补助项目管理

  三十  年度考核任务和奖补资金下达后,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加强项目管理和工程督促,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对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要加强督促督办,对项目无法实施的,应将资金及时调整使用,确保年度任务完成。

  三十八  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建中心、市交通质监站配合,每年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查监督。抽查以外观检查及取芯抽查方式开展。

  三十  县(市、区)交通局应对完工项目执行取芯 100%覆盖。

  四十  县(市、区)交通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申报补助项目的审核把关,对上报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抽查项目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完工规模、建设标准套取补助资金的扣减或取消项目补助资金,在市对县年度绩效考核予以扣分,并视情节严重,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处理。

  对年度建成规模低于年度计划完成规模的,在市对县年度绩效考核予以扣分,并根据情况核减县级的次年度计划安排。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一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四十二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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