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制度》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龙岩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年)》《龙岩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出台《龙岩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调解制度》)。
二、《调解制度》出台依据
1.《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2.《龙岩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5.《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6.《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7.《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0.《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3.《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三、《调解制度》重点内容
《调解制度》共二十条,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畅通行政调解渠道,最大限度发挥行政职能作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总体要求。解释行政调解定义和原则,确定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二)规范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阐述了本单位行政调解组织的设立形式及人员构成,包括设立形式、人员构成、主要职责;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确定局机关各科室,市属交通系统各单位,各县(市、区)交通局在具体纠纷中的调解责任和调解人员;具体明确了行政调解的主要范围,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设立《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同时也明确了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
(三)健全完善行政调解程序。本制度将行政调解程序划分为四个流程:1.申请和受理;2.调查和调解;3.签订和履行;4.立卷和归档。同时细化了各流程的办理时间和要求以及终止调解的情形。
(四)行政调解其他要求。明确将行政调解工作列入单位二级绩效考核,明确工作不负责、不到位的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三调”衔接制度,积极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明确行政调解组织经费来源和专职调解员的聘请。
(五)文件有效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四、《调解制度》特色亮点
该《调解制度》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保障了行政调解能在交通运输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