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20〕11号)、《福建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闽政办〔2020〕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8〕32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构建常态化运营监控机制,特出台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出台依据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3.《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4.《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
5.《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6.《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7.《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8.《福建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的实施意见》
三、《实施细则》重点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本细则适用于纳入福建省公路统计年报路线上的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养护管理。
(一)总则。规定《实施细则》管理的范畴,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落实“路长制+乡村道专管员制度”。
(二)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原则。各县(市、区)应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养护标准不低于相关规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养护管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要求,确保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日常养护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完善相关养护制度,按照“路面完好、路缘清晰、标识醒目、设施完善、排水通畅、路域洁美”六标准全面推行标准化养护。
(四)监督管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及以上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调养护监督管理原则,市、县监督方式及相关奖惩规定。增加监督管理及市级养护配套资金考核、奖补相关条款。
(五)附则。本细则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实施细则》特色亮点
该《实施细则》出台,重点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养护管理流程及各级各单位管理职责,强化养护资金使用、养护成效考核、监督,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