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属交通系统各单位:
根据《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权责清单的通知》(岩委编办〔2022〕77号)文件精神,我局对现有的权责清单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行政许可方面
行政许可共新增8项事项。
1.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我局行政许可中的“权责事项”进行了统一规范更名(现有子项先删除,待下一步国务院明确后再补充完善),使权责事项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与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所列名称一致。
2.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2〕12号)文件,新增2项省级设立的许可事项“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审批”。
3.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2〕12号)文件,新增1项国家层面设立的事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4.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2〕12号)文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事项类别由其他行政权利调整为行政许可。
5.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2〕12号)文件,原已下放或者委托县级办理的4个事项,重新列入回市级行政许可清单中,并在备注中标明下放或委托。
二、行政处罚方面
行政处罚共22个大项修改了设定依据。
取消了9个大项中的13个子项,变更了2个大项名称,修改2个子项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对权责清单及综合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部分已用红字标出)
2.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同意,自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我单位已对权责清单及综合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部分已用红字标出)
3.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我单位已对权责清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部分已用红字标出)
4.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取消交通运输领域12个罚款事项工作的通知(闽交政法函(2022)10号)文件要求,修改了处罚事项。(取消及调整部分用绿色填涂标出)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6.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
7.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对《道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9.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
10.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现将调整的权责清单予以发布(见附件),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职责任务的变化等情况对权责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19日